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习惯国际法紧密依存,国际法院正加速对其条款习惯法属性的肯定。在识别习惯国际法的司法实践上,基于考察“一般惯例”和“法律确信”要素的“归纳法”难以全面适用,本质上的主观选择性和外在形式上的客观公正性构成国际法院的裁判逻辑主线。其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1款的属性识别上,202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判决实质上采用的“断言”方法是该逻辑运用的结果,也是国际法院
摘要:提单的所谓物权凭证性质在中国长期存在争议,其实质是大陆法系所称提单的物权效力,系指交付提单与交付货物具有相同效力,由此可以满足货物物权变动的生效或对抗要件。英美法系认为提单是一种document of title,而大陆法系主要法域普遍均有提单物权效力的规定,长期以来形成了代表说、严格相对说、绝对说、物权效力否定说等较为稳定的学说。两大法系均认可提单代表货物的拟制占有或谓间接占有,提单的转让
摘要:全球气候治理与国际海洋法制度之间的交织愈加明显,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和国际法委员会也将气候变化相关问题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寻求咨询意见。这一司法尝试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引起了诸多争议,对现有国际法基础和海洋规则体系形成一定挑战。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对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仅依靠海洋法制度全面调整“海洋—气候”议题存在明显的理论鸿沟和现实困境。相比之下,“以气候变化制度为主
摘要:公共数据确权问题关涉公共数据能否安全、高效地流通利用,故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热点问题。公共数据可确权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并逐渐衍生出行为规制路径与确权路径、传统确权路径与新型确权路径的争议,但各路径皆有诸多缺漏。“三权分置”路径作为其中的主流路径,其适用于公共数据确权仍有待理论证成与具体解构。在理论证成方面,从经济学视域观之,其不仅可降低交易成本以提升产权效率,也可避免陷入“公地悲剧”
摘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附着多重利益,由此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是立法乃至包括侦查在内的涉及个人信息处理实践必须遵循的根本性理念。大数据侦查对此理念带来了冲击,实践中重个人信息利用轻个人信息保护,出现了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泛化、扭曲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存储期限过长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意味着个人信息处理具有正当性和规范性,
摘要:全球经济的数字化转型使国际投资中数据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亟需充分发挥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加以保护。当前数据资产面临严峻的法律政策风险和网络攻击风险,投资者可以援引征收、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护和安全待遇条款保护自身投资权益。但上述条款的适用存在一些困境和争议,这根源于实体经济时代的国际投资法在调整数字经济关系时产生了理念、适用标准和利益平衡上的不适配。同时,由于明确将数据资产纳入投资
摘要:自动驾驶商业化部署所面临的法律障碍,亟待立法予以回应。在中央立法条件还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即使是没有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自动驾驶的试验型立法亦具备正当性。在规范层面,《立法法》第82条赋予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权。在功能层面,地方立法先行相比于出台政策文件和中央立法具有明显优势,且能够通过地方法治竞争促进自动驾驶产业发展。当前自动驾驶地方立法先行面临的国家强制性车辆标准、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