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组建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药检职能移交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撤销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医药管理局。
2001年11月21日,吴(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