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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费管理-贺兰县志(上、下)

第三节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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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

学杂费收费标准一概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和调整,贺兰县价格部门监管本县执行。1988年自治区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城镇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为5元、4元和3元,农村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为4元、3元和2元。1990年(试读)...

贺兰县志(上、下)

王有